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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9〕8号
  • 【发布日期】2010-02-13
  • 【生效日期】2010-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哈政综〔200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给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带来的影响,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局面、落实惠民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等项工作,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就业形势,加大失业调控力度

(一)扩大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城镇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可凭《就(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政策扶持;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范围扩大到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失地农民、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和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10类人员。

(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并扩大发放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扩大到所有创业人员,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3万元提高至5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提供再次贷款并给予贴息支持。放宽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企业自有资产(土地、房产)抵押的,银行给予放贷;对信誉好、效益好的企业,鼓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对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指导服务和进入“孵化”基地等政策与服务;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成功的,给予每人2000元创业补贴;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建立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挂钩机制。准确掌握企业用工情况,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实行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备案制度;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跟踪企业用工情况及居民就业状况;对企业裁员进行动态监督,定期对失业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及时为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增加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发展劳务型服务企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

(五)实行企业集中裁员报告制度。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停产整顿、濒临破产进入清理整顿期间裁减人员,均实行批量和年度总量控制。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制定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需向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说明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收到复函后,方可组织实施裁减人员工作。

(六)建立哈尔滨市农民工就业服务援助中心。为农民工尤其是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困难救助和司法援助等免费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政策、提高待遇,降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七)自2009年4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平均个人自付比例降低2.5%。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退休人员7%、9%、11%,在职人员10%、12%、14%,调整为退休人员7%,在职人员10%;参加公务员补助的,由退休国家公务员5%、7%,其他公务员8%、10%,调整为退休国家公务员5%,其他公务员8%。

(八)已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07〕29号)规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破产、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提高到与城镇职工同类人员相一致。

(九)尚未按照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破产、困难企业和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可继续按此文件规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筹集比例由4%调至5%,所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个人一次性缴纳40%,并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十)将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7号)规定,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十一)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以及进行健康体检、口腔镶复和购买[健]字号等药品。

(十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自第三年起,按照当年筹资金额10%的标准(含政府补贴部分)给予门诊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十个百分点。

(十三)自2009年起,对全市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免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十四)扩大城镇成人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四医院和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黑龙江省医院确定为城镇成人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十五)扩大失业保障覆盖范围,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

三、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

(十六)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超比例带资参保费用。

(十七)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09年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八)参加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有困难的,可先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剩余欠费签订缓缴协议,由企业按期补缴。破产、关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确实无法用资产变现收入清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的欠费,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核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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