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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本溪市农委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144号
  • 【发布日期】2009-12-11
  • 【生效日期】2009-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4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发至乡镇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8〕26号),按照《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农〔2009〕359号)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有效解决土地零散、经营规模小、标准化低等问题,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越来越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逐渐扩大,速度明显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为进一步规范流转行为,确保信息畅通、交易公平,保障双方权益,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规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动。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是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监管交易行为、调处仲裁交易纠纷的场所,是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集合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是土地承包管理制度上的重大创新,是土地流转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农民权益保障、耕地保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与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原则

1.坚持长久不变。抓紧完成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现有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流转市场交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坚持鼓励创新。围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中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行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流转市场交易政策法规体系。

3.坚持便民快捷。按照“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流转市场方便快捷的优势,确保流转双方自由进出市场。

4.坚持循序渐进。各县(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筹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工作,注重实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目标

2009年,全市已安排两个乡(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试点工作。2010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要求每个县(区)安排一个乡(镇)进行试点。2011年,结合我市城区乡(镇)少、工业化进程较快、农民土地较少的特点,开展区域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为2012年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夯实基础。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任务

1.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交易大厅,以下简称流转市场),形成市、县、乡(镇)、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网络化运行体系。流转市场包括:30―70m2的交易大厅,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电子显示屏、网络设备等电子商务平台,设置咨询、评估、鉴证等服务窗口。

2.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流转市场交易。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以外,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通过流转市场交易。

3.做好历史与现实的衔接。对过去已经健康流转的,要依法维持原流转关系;手续不完备的应当依法完备,相关资料由流转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保管,维护流转关系的稳定。

4.加强流转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流转市场的管理主体,乡(镇)要设交易所,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相关服务;县(区)要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市成立土地流转指导中心,负责土地承包和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等。

三、推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主要措施

(一)优化流转外部环境,促进市场发展

1.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财政奖补制度。市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积极开展有形市场建设的乡(镇)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区)政府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有形市场建设。

2.各县(区)政府可在借鉴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可逐步建立流转价格补贴机制、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机制、折价入股专业合作社办法,调动各方面尤其是原承包方参与流转的积极性。引导土地向高效农业、优势产业集中,重点应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3.流转市场要向流转双方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交易需要为前提,改善流转市场的办公条件;围绕交易过程做好登记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开展流转面积核实、流转价格评估、合同鉴证和法律政策援助,维护流转双方合法利益,促进流转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行为

1.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具有从事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市场交易对象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使用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

3.交易程序要便民。土地转出方或需求方向流转市场提出申请,经登记、审查后,在流转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及各村公开栏发布。根据交易双方意见,流转市场的工作人员可以组织流转双方实地勘察,评估流转价格,洽谈协商。

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省统一监制的流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发包方和流转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各存一份。

5.鉴证与归档。流转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流转合同予以鉴证,并将流转合同按地区、按流转方式分门别类立卷归档;相关流转信息录入微机,实行交易资料档案化、微机化管理。

6.明确责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承包方要对拟转出的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性负责,签订流转合同后,要及时供地;流转受让方要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违反合同约定、改变农用地用途的行为负责;流转市场要对交易的程序负责,确保流转信息真实性、程序和手续合法完备。

(三)加强政策宣传,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使农民充分认识和了解有关流转的法律政策、流转程序和手续,增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流转市场健康发展。

2.对流转市场工作人员开展土地流转法律政策、价格评估、操作流程、合同鉴证等业务能力培训,通过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流转市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

3.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免费服务,包括信息登记、流转合同提供、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援助。

四、切实加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的领导

各级政府必须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因势利导,扎实推进。特别是县人民政府,要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担负重要责任,促进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规范流转行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和坚决纠正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各级财政要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流转市场,调剂解决流转市场工作人员的原则,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对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支持。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本溪市农业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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