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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84号
  • 【发布日期】2009-12-09
  • 【生效日期】2009-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供热市场管理,提高供热质量,改善大气环境,打造低碳城市,规范发展热用户行为,逐步取缔分散燃煤小锅炉,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采取集中供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集中供热热网辐射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哈尔滨市区集中供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接入集中供热热网;对不在集中供热热网辐射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就近接入既有供热热源,待集中供热热网辐射到该区域后,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新建建筑优先接入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热网。

二、锅炉单台容量在7兆瓦以下的小型热源,不允许发展新热用户。

三、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发展热用户,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集中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以热源为中心,由近及远发展热用户,不得有选择性地发展热用户。

五、既有居民用户拆除原有小锅炉实行并网的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实行免收;新建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非居民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缴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六、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拆并小锅炉,实施既有居民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拆并供热企业,实行每并入1平方米既有居民建筑奖励1元的政策。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将不予批建新热源项目,不批准新建供热管网和发展新建热负荷;将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取消参加创先评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供热特许经营制度时,将不予市场准入。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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