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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东莞、惠州11家医院成为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02
  • 【生效日期】2009-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东莞、惠州11家医院成为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充通知

关于东莞、惠州11家医院成为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充通知




为全面推进深莞惠紧密合作,方便参保人在居住地就医,经调研,我局按照选择医疗技术水平高、在当地医疗保险信誉好的医院为原则,结合医院级别、地理位置情况,确定以下医院为深圳市医保定点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东莞市中医院、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东莞石清溪医院、东莞市大朗医院;惠州市中心医院、惠州市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协和医院。

从2009年12月1日起,凡具有深圳户籍的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需常驻东莞或惠州的,到我市属地各分局社保机构办理一个常驻备案,即可在备案地点享受医保正常刷可记帐待遇;如果不是常驻上述两地,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深圳医保参保人,在两地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180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刷卡记帐。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市外医保定点医院(东莞、惠州地区)

2、深圳市市外医保定点医院(广州地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医疗保险处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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