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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132号
  • 【发布日期】2009-11-23
  • 【生效日期】2009-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

(洛政〔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太阳能电池组件带动硅光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市内外企业和资金在我市投资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完善和壮大硅光伏产业链条,把我市打造成为中西部重要的光伏产业基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洛阳市境内已建成、正在建以及本意见出台后一年内开工建设的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

二、实施项目前期手续首席服务官代办制度

项目所在县(市、区)派出首席服务官小组,专职为企业代办项目审批核准等手续,代交各种收费,积极推进项目进展。

三、实施积极的财政激励政策

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已投产项目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5年内(享受过“3免2减”税收政策的扣减相应年限),按照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企业必须将支持资金全部用于在本市进行项目扩产或建设其它光伏产业项目。

四、对项目建设征地实施补助

新建的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省、市级产业集聚区,对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项目,依据相关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征地补助按照《关于对新上投资项目区别投入产出强度投资规模投产时间以及行业和领域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比照高技术企业条款享受土地价格优惠。

以上优惠政策的实施,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分级承担。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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