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皖政〔2009〕120号
  • 【发布日期】2009-11-17
  • 【生效日期】2009-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皖政〔2009〕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是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大力弘扬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区委等32个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陈军等42位同志“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希望全省各族人民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立足本职、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推进民族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奋斗精神。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认真执行民族法律法规,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