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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晋安区岭头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203号
  • 【发布日期】2009-11-13
  • 【生效日期】2009-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晋安区岭头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晋安区岭头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203号)




晋安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稳定化预处理项目局部修改晋安区岭头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晋政综〔2009〕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原岭头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稳定化预处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0.7103公顷林地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原岭头乡范围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区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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