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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京市政府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9)128号
  • 【发布日期】2009-11-09
  • 【生效日期】2009-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成果,有效预防和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对人民生活带来的危害,营造优美、整洁、和谐、舒适的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组织、分级负责、条保块管、属地为主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以区县为主体、责任到街道、服务全覆盖、模式多元化、投入多层次、效果全监控的工作要求,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建立除四害长效管理新机制为主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强化舆论监督,不断巩固我市已取得的灭蝇、灭鼠、灭蟑全国先进城市的创建成果,确保我市的除四害工作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保持先进水平。

二、明确分工,落实除四害管理责任

根据《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的规定,全市除四害工作按下列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统一组织,各级财政安排经费投入,爱卫办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街道(镇)、社区主抓落实,除四害专业化队伍具体作业,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除四害管理新机制。

(二)除四害的重点行业单位、场所,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副食品店(超市)、粮库(店)、食品加工业、酿造业、畜禽饲养屠宰业、医院、工地、废品收购站(点)、环卫设施、河道、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分别由业主单位具体落实防制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所属辖区街道(镇)负责日常监管。

(三)除四害的一般单位、场所,主要包括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学校教室等,分别由各单位负责落实具体防制措施,所属辖区街道(镇)负责日常监管。

(四)居民住宅区(包括单位宿舍)的除四害工作,室内环境由住户负责、室外公共环境有物管的由物管公司负责落实具体防制措施,无物管的由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所属辖区街道(镇)负责日常监管。

(五)责任不明确的地段、水体和结合部的除四害工作,有使用人的,由使用人负责;没有使用人的,由所在辖区的区(县)政府划定责任范围,指定相应部门负责。

(六)市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和窗口单位按以下职责分工,确保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

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除四害工作技术方案制定、防制技术指导与业务培训,开展四害密度监测、除害药物效果与抗性水平监测评估,定期通报四害密度消长、种群分布等监测结果,开展四害防制知识的宣传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医疗卫生单位、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2、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负责实施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单位、场所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3、市市容局负责实施对垃圾场、垃圾中转站、垃圾车、公厕、垃圾收集转运等设施、场所等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4、市建委、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分别负责实施对待建工地、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和物管小区等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5、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南京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市人防办等分别负责实施对河道、沟渠、下水道(窨井)、地下管道、地下人防设施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6、市园林局、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等分别负责实施对所辖公园、游园、广场、公共绿地(绿化带)、旅游景点等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7、市农林局、市商贸局等分别负责实施对养殖、屠宰行业及农田等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实施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9、市交通局、南京铁路分局、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市地铁指挥部分别负责实施对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地铁等窗口地段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10、省级机关、市级机关、驻宁部队爱卫会分别负责实施对所属各机关、直属单位和部队营区、家属区内外环境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加大投入,保障除四害工作需要

(一)各级财政要把开展公共环境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投入。市财政安排的除四害专项经费,根据相关区的工作任务及考核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二)各部门、各单位均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所需的除四害经费,专项用于完善各项四害防制措施。自行落实除四害工作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四、多形式、多渠道推进除四害专业化服务

实行除四害专业化服务,是落实科学除害、推进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方式是由街道(镇)负责组织专业服务队伍,以社区为作业单元,具体承担辖区内公共环境的日常除四害工作,同时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重点单位实行有偿服务,从而达到除四害工作的全覆盖、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目的。各级爱卫办负责指导、协助所属街道(镇)具体做好专业服务队伍及相关人员的培训、选聘、招标、以及监督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各街道(镇)应根据实现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专业化服务方式,采取多种形式,落实除四害长效管理工作。

(一)公开招标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由市、区共同确定辖区服务范围、内容和质量要求,由街道(镇)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年度承包合同,明确责任、义务,由街道(镇)、区、市分别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强监督管理。

(二)以街道(镇)除四害服务站为主体,聘用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人员,在街道辖区内承担公共环境及重点单位的除四害专业化服务,接受街道、区、市的监督考核。

(三)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重点单位、场所,提倡向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确保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标准。对四害防制措施不落实、四害密度超标、又不愿意购买服务的单位,由市、区(县)爱卫办责令整改,并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对问题严重,又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工商、卫生、药监、爱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四)全市力争用3―5年时间,分阶段、分区域推进除四害专业化服务:

第一阶段(2010―2012年),在主城区45个街道和主要旅游景区、窗口地区落实除四害专业化服务,做到上述辖区内公共环境除四害服务达到全覆盖,各重点单位、场所的除四害服务覆盖面达60%以上。

第二阶段(2014年底以前),除四害专业化服务向郊区和县城延伸,郊区各街道和县城镇把除四害日常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内容,组建专业队伍承担日常除四害服务,辖区内公共环境除四害服务达到全覆盖,各重点单位、场所的除四害服务覆盖面达60%以上。

五、强化检查考核,促进除四害工作落实

(一)根据《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市、区、街道(镇)三级分别组建爱国卫生监督员队伍,负责对辖区内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市、区监督员由爱卫、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建设、市容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兼任,街道监督员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街道爱卫会成员单位管理人员兼任。

(二)以街道(镇)为考核单元,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镇)三级分层督查考评制度。各街道(镇)围绕除四害工作任务和标准要求,对社区和辖区单位每月进行二次以上检查考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区(县)爱卫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街道(镇)、社区和辖区单位除四害工作情况,每月进行一次以上检查考评,及时通报考评结果;市爱卫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各重点行业系统除四害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暗访检查考评,在四害孳生高峰期每月不少于一次,考评结果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纳入年度评分依据。

(三)根据考核结果,市分档次核拨各区除四害专项补贴费用。对年度考核得分率在90%以上的,全额拨付市级补助经费;得分率在80―89%的扣减10%补助经费;低于80%扣减20%补助经费。各区县对街道(镇)、社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除四害经费拨付奖惩机制,细化考评办法,做到科学考评,促进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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