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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9]625号
  • 【发布日期】2009-10-28
  • 【生效日期】2009-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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