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 【发布日期】2009-10-19
  • 【生效日期】2009-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改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59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请批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计函[2009]1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4元。

二、环保部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水利部所属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时,向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三、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