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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161 号
  • 【发布日期】2009-10-15
  • 【生效日期】2009-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政办〔2009〕16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今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闽政办〔2009〕109号)以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校安工程实施进度,根据教育部等11个部门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校安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好中小学教育用地。各地在制定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学发展的布局需要;凡已列入中小学发展的规划用地,要确保用于中小学办学,不得改作他用。

二、减免校安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教育部等11个部门教财〔2009〕14号中提出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的规定,在实施校安工程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费用。此外,对白蚁防治费实行减半征收。

三、校安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根据教育部等11个部门教财〔2009〕14号中提出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收和免收”的规定,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凡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同时,本着支持校安工程建设的原则,对校安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倡加大优惠幅度,予以减收或免收。

四、减少校安工程前期费用。各鉴定单位要主动支持校安工程建设,对校安工程的排查鉴定按成本收费。

五、发动社会力量支持校安工程建设。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校安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六、开辟校安工程“绿色通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收费减免等方面对校安工程予以支持;简化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对无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全的学校整合现有用地的新建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环节,加快校安工程项目立项和各项审批进度等。

七、规范收费行为。凡国家和省里已经明确取消的各项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各地应加大对校安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严肃查处;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工程实施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校安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快工程进度,落实工程管理和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真正把校安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在推进海西建设中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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