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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宝鸡市渭滨区旬阳县陕西省教育强区(县)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陕政字 〔2009〕123号
  • 【发布日期】2009-10-14
  • 【生效日期】2009-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宝鸡市渭滨区旬阳县陕西省教育强区(县)称号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宝鸡市渭滨区旬阳县陕西省教育强区(县)称号的决定

(陕政字 〔2009〕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的有关部署以及教育强县验收的标准和程序,有关部门对宝鸡市渭滨区、安康市旬阳县创建教育强区(县)工作进行评估验收,经省政府审定,确认渭滨区、旬阳县已达到《陕西省教育强县评估标准》。省政府决定,授予宝鸡市渭滨区、安康市旬阳县“陕西省教育强区(县)”称号,并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希望渭滨区和旬阳县保持荣誉,发扬成绩,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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