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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福铁路穿越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取消红星溪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319 号
  • 【发布日期】2009-10-09
  • 【生效日期】2009-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福铁路穿越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取消红星溪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福铁路穿越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取消红星溪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9〕319 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合福铁路穿越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政综〔2009〕192号)、《关于取消南平市红星溪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政综〔2009〕1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合福铁路穿越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合福铁路项目业主单位及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工作,确保各项水源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同意取消南平市红星溪水源保护区。你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加快照溪等备用水源供水工程的建设与保护区的补充划定工作,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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