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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 【发布文号】财农村〔2009〕27号
  • 【发布日期】2009-09-28
  • 【生效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农村〔2009〕27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依法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做到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

公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其他占用耕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线路及附属设施占用耕地以及其他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各地不得出台违反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免、减、缓、抵政策,凡是与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规相抵触的,应予纠正。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耕地占用税法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各地应投入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采取安排预算支出方式解决。不得直接免、减、抵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计税时间和适用税额问题

2008年1月1日以来发生纳税义务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2008年1月1日后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2008年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等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根据规定,修建地下油气管道等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加强与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以前年度欠税的追缴力度,确保耕地占用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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