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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吉政发 〔2009〕25号
  • 【发布日期】2009-09-27
  • 【生效日期】2009-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9〕2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以下简称 《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目标

(一)基本要求: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监督,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二)目标:通过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手段创新,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实现服务型、效能型、责任型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二、重点工作

(三)健全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学法制度。市县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行政机关干部及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务会应当安排不少于4次的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行政机关非执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和60学时。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前商有关部门制订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人员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制定具体培训规划,力争3年内将所有市县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及其他机关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录用公务员进行的考试,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录用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岗位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范围,并予以公布。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5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5日内,要将拟做出的决策交由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要出具正式的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制定并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决定制度应确定参加成员及参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要形成文字记录。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的评价。市县政府做出的涉法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部门做出的决策由其所设的法制机构组织评价。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进行。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省政府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以及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要严格遵守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市县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影响平等自由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省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组织政府各部门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应全部交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凡符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件的市、县和镇,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接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争议,统一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政府及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将其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制度及程序,依法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大力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救济、行政规划、行政信息服务等行政管理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手段。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于2009年底前完成,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果应下发通报或正式公布。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清理一次。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可上岗执法。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在2010年底前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责令其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完善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规范。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滥用行政执法权,以及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追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评的要求,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考评情况要予以公布。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三)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积极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责任监督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及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重大案件不少于3人。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市县政府及部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资格证。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六)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二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省政府将适时对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对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增加这方面内容在总分中的比例。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要成立以市县长为领导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政府法制部门。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政府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日益增加的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市县政府及重要部门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应在第二年的上半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各市 (州)政府上报的依法行政材料径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我省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十一)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 (州)政府负责对县(市、区)政府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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