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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1016号
  • 【发布日期】2009-09-27
  • 【生效日期】2009-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1016号)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车险条款审批》(安盟成分司2009〔7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B13H02Z01090927;

2、车辆损失险(主险):B13H02Z02090927;

3、全车盗抢险(主险):B13H02Z03090927;

4、车上人员责任险(主险):B13H02Z04090927;

5、玻璃单独破碎险:B13H02F01090927;

6、车身划痕损失险:B13H02F02090927;

7、自燃损失险:B13G01F03090927;

8、代步车费用险:B13G01F04090927;

9、基本险不计免赔险:B13H02F05090927。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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