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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 【发布文号】林资发[2009]214号
  • 【发布日期】2009-09-27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林资发[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确需补充申报或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开展补充区划工作,一次性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附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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