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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28号
  • 【发布日期】2009-09-22
  • 【生效日期】2009-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22日

哈尔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的部署和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二)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三)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五)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
安全责任不落实。

(六)一些地区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七)个别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手续不全或无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

(八)建设工程领域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执法不力。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二)阶段性目标

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目标:一是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有形交易市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二是初步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三是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四是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五是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四、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和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负责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房产住宅等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互联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房产等批准文件相互送达。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招标投标局际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对工程建设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着重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的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对工程建设期间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并具体推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组织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各类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防止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工程建设期间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建设、房产住宅、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

(六)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和危棚房拆迁改造建设的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工程建设期间违反财经管理法律法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国有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九)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期间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各部门职责。

(十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各项法规规章,建立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

(十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督促检查,重点对私建滥建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供排水、水务、电业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工程及时停止供水和供电。

(十三)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物资采购的招标投标和实施,并对物资采购进行监管。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决策、审批项目和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六)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保障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中涉嫌非法占地、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1、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2、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3、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1、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2、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并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

3、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局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劳务承包成建制、劳动管理队长制、劳务用工合同制等规范、有序、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1、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并贯彻落实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2、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实行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3、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优秀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对信用较差的企业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1、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非法占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2、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3、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六、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纪委牵头,市建委、市检察院、市房产住宅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哈供排水集团、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编委办、哈尔滨电业局、哈尔滨第二电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指挥全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指导重大案件的查处,对各区、县(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组 长:姜国文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魏 伟 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主任
徐 涛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 振 哈供排水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马 彬 市工商局局长
王 起 市纪委常委
朱 海 市国资委主任
任继福 市审计局局长
任锐忱 市公安局局长
孙智力 市发改委主任
杨洪坡 市法制办主任
肖文东 市城管局副局长、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基春 市环保局局长
季卫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岳洪彬 哈尔滨第二电业局局长
查世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登峰 市水务局局长
俞滨洋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骆德玉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贾剑涛 市交通局局长
席长青 市财政局局长
陶永湖 市编委办主任
褚艳芳 哈尔滨电业局局长
魏亚伦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王起担任,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集中办公。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完成时限,2009年10月12日前报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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