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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9〕40号
  • 【发布日期】2009-09-18
  • 【生效日期】2009-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09〕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着力完善高速公路网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高速公路建设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应对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把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当前进一步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举措,为我省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了重大机遇。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拉动工业经济、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尽快将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发展的水平与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周边省份相比,仍然面临着“前有标兵,后有追兵”、“不进则退,慢进亦是退”的严峻形势,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仍呈拉大之势。抢抓历史机遇,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既是扩内需、保增长的应急之举,也是将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谋远之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合力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

(二)力争提前五年实现《湖北省骨架公路网规划》目标。提前实施《湖北省骨架公路网规划》确定的“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2009―2010年开工建设29条、2005公里高速公路;2009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000公里,2010年底达到3500公里,2012年底达到4000公里(力争达到4500公里),2015年达到5500公里(力争达到6000公里),提前和超额完成规划目标,实现全省高速公路网络化、现代化。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高速公路建设投资体制改革

(三)实现高速公路建设由“以省为主”转为“省市(州)共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前实施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提前实施境内其他“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形成省和市州联动、合力共建的新体制,全面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

(四)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和引导通信、信息技术应用等企业以合作、合资和资源共享的形式参与高速公路信息系统和管线建设。无论内资、外资,无论国有、民营,均可参与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经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参与高速公路建设。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投资者和建设者提供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各地要积极制定采取BOT、BT等方式建设高速公路的优惠政策,为高速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合力加快高速公路建设

(五)积极筹措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资金。用活、用好财政优势资源,由省财政利用政府信用、外贷资源等进行融资,筹措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金。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统一征收,作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建设的资本金投入。各市、州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沿线市、区、县主要节点、重要区域、周边土地实施储备,通过土地储备收益筹集建设资金。

(六)规范高速公路建设收费项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定。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矿产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在省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按有关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征迁范围内的建筑、电力、电信、管道等各种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建设单位只补偿移改工程的直接费用。

(七)建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直通车”制度。除国家规定的程序外,其他程序一律简化,进一步缩短项目前期工作周期。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或核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电力公司、湖北电信有限公司、湖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湖北分公司、武汉铁路局要通力协作,在收到项目业主或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申报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批复意见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力争报批的项目在2个月内取得相关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在1个月内取得国土资源部的控制性工程先期用地批复;勘界工作完成后,在2个月内完成正式用地的省级审核工作,并争取尽快获得国家批复。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可采取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交叉进行等措施加快推进,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要通过建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直通车”制度,形成论证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循环局面。

四、进一步严格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

(八)严格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前期工作质量控制,严格落实设计质量责任制,推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加大科技攻关力度,争创优质工程。加强安全督查,建立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和水上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工程安全。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和征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和廉政“双合同”目标责任制。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行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律纳入省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积极开展“双优双创”活动,真正做到干部优秀、工程优质,努力创建“廉政阳光”和“两型交通”示范工程。

(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投资商建设资金不能如期到位、致使项目不能正常建设达60天的,或者因施工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协议)要求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投资商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规定,实施更换投资主体、调整股本结构、撤回特许经营权等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优化高速公路建设环境

(十一)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要重点研究并协调解决高速公路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同时,严格兑现省人民政府与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关于抢抓机遇扩大内需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使高速公路建设真正成为硬指标、硬任务,定期调度、督办。

(十二)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建设单位提供征地红线图后,沿线地方政府在2个月内完成拆迁任务;控制性工程先期用地手续批复后,要在1个月内提供控制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和工程所需的临时用地;正式用地手续批复后,在2个月内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被征地群众的补偿费,确保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高速公路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依法维护项目投资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的黑恶势力,坚决制止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卖材料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进行敲诈、干扰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群众支持的高速公路建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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