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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门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9〕181号
  • 【发布日期】2009-09-17
  • 【生效日期】2009-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门牌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门牌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门牌号码编制管理是国家地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门牌号码都是一个具体的地理实体名称,代表着一个特定的地理位置,如一个单位或一个住户等,它与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经济生活、社会交往、城乡建设等诸多方面,如房产登记、户籍管理、工商注册、通水通电、邮电通讯、探亲访友、商务活动、案情报警等,是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的门牌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门牌钉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门牌钉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门牌钉挂是一项社会公益性服务事业,是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的需要,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门牌钉挂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6月,全区应钉挂居民门牌约为1420万块,已钉挂居民门牌约750万块,约占应钉挂门牌总数的53%,其中已钉挂城镇门牌435万块,约占城镇应钉挂数的89%,农村门牌315万块,约占农村应钉挂数的34%,门牌钉挂工作的稳步开展,推动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改造、撤乡并镇、区域合并等变动较大,钉制门牌的任务仍十分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门牌钉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在原来钉挂门牌工作的基础上,抓好门牌钉挂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把好事办实、办好,务必在2011年底前完成门牌钉挂任务。

二、进一步加强门牌钉制经费保障,确保门牌钉制工作顺利完成。我区的门牌钉挂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能否按期完成任务,将影响全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任务十分艰巨。2007年11月,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取消了门牌制作工本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公安机关门牌制作和钉挂工作的需要,将门牌制作和钉挂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未能纳入年度预算的,要通过专项追加等形式予以安排。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门牌制作和钉挂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门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结合当地工作的实际,认真研究并重新修订门牌钉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门牌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门牌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我区门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级发改、财政、物价、计划、建设、土地、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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