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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15
  • 【生效日期】2009-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征地补偿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补偿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89号)精神,根据目前我市征地拆迁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清理,了解和掌握征收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摸清我市征地补偿费的拖欠底数,全面兑付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费行为。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清查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拖欠情况。要按照县(市)区、乡(镇)、企业等进行分类调查统计,全面掌握我市及各辖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并如实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筹措资金按期兑付。各级政府要制定资金筹措办法,兑付及监督措施,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被征收土地农民手中,杜绝截留、挪用资金行为。

(三)纠正土地征收中的政策不一致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对历年来征收农民土地和其他土地补偿过程中法律、规章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先前的征地补偿费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同时检查有无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措施,对违纪行为是否进行了纠正。

三、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整改落实与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局、各辖区政府自查,领导小组进行初验后,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这次清理工作从2009年9月10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0日-9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拖欠、截留、挪用的底数,掌握征地补偿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如实填报统一制发的表格。

(二)整改落实阶段(9月21日-10月16日)。各县(市)区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全面兑付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初验。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清理情况,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针对市本级欠账,逐笔核实,核实一批清理一批,直至全部清理完毕。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7日-11月17日)。各县(市)区政府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市人民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包括问卷调查)、清理公示的程序组织验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银川市清理征地拆迁补偿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儒贵 银川市市长

副组长:梁积裕 银川市常务副市长

代荣民 银川市副市长

成 员:马 全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尤 峰 市监察局局长

冯连福 市督办局(信访)局长

杨 杰 市财政局局长

李自辉 市审计局局长

喇宏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叶建设 市土地储备局局长

陈淑惠 兴庆区区长

袁京平 金凤区区长

金 花 西夏区区长

李建军 灵武市市长

丁建懿 永宁县县长

方 仁 贺兰县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马全兼任办公室主任,叶建设、伍建国、苏广清、李少军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上述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各部门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土地储备局配合,负责具体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市监察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费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责任人的立案查处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根据清理情况筹集资金,加快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进度,监督征地补偿费运行的全过程。

市审计局要加大对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力度,监督征地补偿费运行的全过程。

各辖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制度和审计办法,监督征地补偿费运行的全过程,逐个项目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费到位及发放情况。

五、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加大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历年发生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别情况,加以解决。按照“谁拖欠,谁清理’’的原则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程序进行。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批建设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群众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所在村委会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群众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支付给群众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优先解决失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实行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状况,对使用征地补偿费数额较大的开支,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将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严肃查处征地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纪律,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过去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如能按本实施方案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的,不追究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实施方案下发后仍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要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政策规定不落实,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征地审批的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把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列入政府民生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费支付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建立独立于其他保障形式之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建立农民个人、农民集体、政府、社会多方筹集机制,变一次性补偿为长久性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住房、就业、养老、医疗等综合保障体系。

(六)加强对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市政府将把此次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没有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的予以问责。各辖区政府要把此次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纳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严格考核分值、标准和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及时掌握清理工作进度,解决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在整改期间组织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各辖区政府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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