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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9〕19号
  • 【发布日期】2009-09-09
  • 【生效日期】2009-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努力解决农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为农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按照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四级网络”长效机制建设,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交通安全责任。要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本地农村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要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评价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有效预防和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坚持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

各地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出行现状,专题研究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分阶段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意见。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税费减免、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三、加大交通安全管理力度,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各地要把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列入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办治理的重要内容。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排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对农村地区道路,特别是县、乡道路上的事故多发路段、通行客运车辆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进行全面排查,逐条路线建立台账,逐个路段制定整治方案,分省、市、县三级落实整改责任。省、市、县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治理。要组织开展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工程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公路工程,一律责令整改。要将“安保工程”延伸至农村县、乡公路,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重点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等。要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集中整治机动车超载、超速、农用车非法载人等突出问题;要加大农村交通秩序现场监管和巡查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要重点监控,确保机动车辆按规定时速行驶。

四、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各地要组织宣传、教育、司法、公安和农机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采取组建交通安全宣传队、展示交通事故案例、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深入公路沿线村庄和集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要针对本地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制作贴近农民生活的交通安全宣传片、宣传挂图,并广泛播放、张贴。要指导乡镇政府和村民组织设置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提示牌、墙体标语等设施,及时更新宣传内容;要利用农村广播、农村有线电视,广泛传播交通安全常识。聘请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人为兼职交通安全员,对农民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交通违法行为。要提高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保护意识,公安机关要对毁坏、盗窃、非法交易标志牌、钢护栏等安全设施以及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五、加强监督考核,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要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内容,推动地方政府定期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示范乡镇”的创建工作,建立完善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大力表彰,对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农村公路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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