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112号
  • 【发布日期】2009-09-07
  • 【生效日期】2009-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洛政〔2009〕112号)




一年来,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了大批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推进了洛阳教育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偃师市实验高中等54个先进集体、滑小平等492名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洛阳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同时号召全市人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热爱教育、献身教育的高尚情操和奉献精神,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严谨笃学、奋发进取、志存高远的职业道德,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投身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努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科教兴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附件:1. 2009年洛阳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 2009年洛阳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洛阳市人民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