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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航城街道(原航城镇)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162号
  • 【发布日期】2009-09-07
  • 【生效日期】2009-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航城街道(原航城镇)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航城街道(原航城镇)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162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闽江口保洁中心建设项目要求修改航城街道(原航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45号)及《关于长乐市住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长乐市廉租住房二期项目要求修改吴航街道(原吴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航城街道(原航城镇)、吴航街道(原吴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长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闽江口保洁中心等两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0.6346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6346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街道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0.6346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上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市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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