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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01
  • 【生效日期】2009-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红盾护农”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满意的化肥,促进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8月至11月,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切实解决当前化肥有效含量不足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制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管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化肥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行业自律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以磷肥、钾肥、复混(合)肥为重点产品;以有过质量违法记录、消费者投诉较多、媒体曝光、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和销售者为重点单位;以上述产品的生产集中区域、农资市场等为重点区域。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加工、经销单位的底数和产品质量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此次集中行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

(一)加强化肥内在质量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对生产、销售化肥产品的抽样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二)加强化肥标识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违反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规定的行为和虚假标识标注的行为。

(三)加强化肥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监管。重点查处化肥生产和经营者私自印制虚假广告,随意夸大化肥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商标侵权以及仿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执法检查的后续工作。对检查发现有效含量严重不足,标识违反有关规定、误导农民消费的,在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联合进行公告。要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出现违法行为生产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对多次违法、屡禁不止的或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者,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联合行动。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开展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生产、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向线索,要及时通报给当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源头线索,要及时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各地要强化督促检查措施,按照层级督查的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将适时开展联合督查。

(四)积极宣传,加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新闻发布、专栏专刊、专题访谈、典型案件曝光、案件深度报道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宣传优质产品和名优企业,宣传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取得的成果。要充分发挥12315、12365等热线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分别上报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9月30日前报送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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