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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昌市政府关于授予南昌市八一中学等五所学校为第三批“南昌市名校”的决定
  •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发〔2009〕36号
  • 【发布日期】2009-08-28
  • 【生效日期】2009-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政府关于授予南昌市八一中学等五所学校为第三批“南昌市名校”的决定

南昌市政府关于授予南昌市八一中学等五所学校为第三批“南昌市名校”的决定

(洪府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三名工程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2]13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授予南昌市八一中学、南昌市外国语学校、新建县第二中学、南昌市豫章小学、南昌市松柏小学等五所学校为第三批“南昌市名校”。

希望上述学校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教育创新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名校品牌的示范辐射作用,为我市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同时,希望全市各中小学校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更新教育理念,切实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我市基础教育持续、均衡、快速发展,为切实打造“学在南昌”品牌而共同努力!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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