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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教发〔2009〕35号
  • 【发布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教发〔2009〕3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人民满意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机制和制度环境,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明显好转,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1、规范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严格执行属地化招生的规定。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普通高中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积极推进重点高中招生配额生政策。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宣传的管理。

2、规范教学管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严禁在普通高中一年级进行文理科分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时间,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时间。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选用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经市教育局审定批准使用的教材。 严格中小学学辅材料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学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严肃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严格控制各类竞赛,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庆典活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任何学科竞赛。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严格规范评价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学生成绩等第和给教师、学生排名并发放奖金,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学校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3、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师德行为。树立宣传师德先进典型。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有效教学研究,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严禁以排座位、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严禁向学生推荐任何学辅资料;严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

4、规范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严禁学校或教师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规范各种收费。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字〔2005〕53号)执行。

5、清理规范民办公助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公助学校,各区、县(市)应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全面完成清理任务。对于能够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按民办学校管理;对于不能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应停止招生或恢复为公办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严禁假清理、走过场,切实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高中阶段改制学校,各区、县(市)应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订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力争三年内完成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各区、县(市)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本地区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三、实施步骤

自2009年8月起,到2010年8月底,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2009年8月1日-2009年8月31日)

1、各区、县(市)教育局要积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文件精神的活动,使每一位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明确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要求,并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方案。
2、市教育局将听取各区、县(市)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安排情况汇报。

(二)自查自纠,集中整改(2009年9月1日-2009年10月31日)

以学校为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逐条对照检查,在哪些方面不符合规范要求,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拟采取什么措施去整改,何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督促检查,处理问题(2009年11月1日-2010年4月30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采取“不打招呼,不用陪同,不用接待”的方式,不定期地到各区、县(市),各学校和学生、家长中进行随机督导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明察暗访,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检查诊治行动效果。对普遍存在的重点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要帮助学校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经查实违法违规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2010年5月1日―2010年8月31日)

在集中整治工作告一段落后,要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评估和总结,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对措施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学校,要下派工作组进行重整。在前期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长效管理机制,防止违规现象反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成果的巩固和素质教育的深化。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领导,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各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教育局成立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是集中整治的牵头部门,基教一处、基教二处、纪检监察处、师训处、规划处、财审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情况,重点负责查处直属中小学的违规办学行为。各区、县(市)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分别成立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为第一负责人,负责规范办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负责规范办学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贯彻实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本行政区内的重大违规事件,对经查实的违规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视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要克服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征得社会、家长、学生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促进全市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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