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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长政办发〔2009〕17号
  • 【发布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沙市政务公开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长政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确保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经市人民
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举措。我市属于典型的能源匮乏城市,能源供应紧张严重影响到我市的发展与市民的正常生活。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并且随着国
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数量在不断增长,建筑能耗也在增加。在建筑中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缓解
我市能源供应紧张状况、减少常规能源使用、优化能源结构、降低污染排放、改善居住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市场运作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切
实转变建筑能源需求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09年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推广,2010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筑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筑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配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小区综合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实施应用可再生能源。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政策法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逐步提高技术水平,带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通过不断努力,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保障。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一)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

(二)重点推广下列技术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热(光伏)应用、采暖空调、照明;

2、利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郊区及农村地区太阳能光热应用、生物质能应用等;

6、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7、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应因地制宜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能源,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四)12层以下新建的住宅建筑及宾馆、酒店、医院等建筑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民用建筑鼓励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建委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配套政策的起草,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项目,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协助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研究制定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激励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问题,通过财政补贴和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
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能效标识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产品认证制度。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应实行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市场引导机制。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实行自愿性产品
认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优质产品的研发。

(四)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以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为重点,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单位,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机制推进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五、加快技术创新,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发展水平

(一)认真执行并继续完善技术标准。市建委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等
地方性技术文件。

(二)建立完善技术、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制度。市建委要根据国家、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技术的行为,加
快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引导技术及产品发展方向。

(三)加大科研力度,推进技术进步。市建委、市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为技术支撑单位,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性
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产品生产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进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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