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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标准化试点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标准化试点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标准化试点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GAP)在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国家认监委在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36家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出口企业开展了2008-2009年度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标准化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推动下,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做好2008-2009年度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标准化试点总结工作和2010年度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关于下达国家第二批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项目的通知》(国认注联[2008]30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08-2009年度试点项目的目标考核工作,填写GAP认证与标准化试点企业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根据试点项目数量合理安排考核时间,确保在2009年9月31日前完成对试点项目的目标考核工作。各局应积极采信认证结果,对于已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试点项目,可适当简化相关考核手续。国家认监委将会同国家标准委对各局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各试点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验收情况,认真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对试点工作中的好的典型材料进行归纳整理。请各试点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2009年10月1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表格(附件2)同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为了进一步发挥认证认可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作用,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2010年国家认监委将重点支持我国出口主要农产品的原料基地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工作。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选择本地区主要出口农产品的原料基地作为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项目,同时所选择产品须已列入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2号公告)。请于2009年10月10日前将GAP认证示范项目申报表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所申报项目经被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后,各局应当成立专项工作组,并根据本地区项目数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动计划,组织相关方面专家,重点做好对示范项目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和认证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指导、帮助试点项目建立良好农业规范生产体系,推动并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项目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联 系 人:陈恩成 杨志刚
联系电话: 010-82262709 82262765
传 真: 010-82260757

附件:1、GAP认证与标准化试点企业验收记录表
2、2008-2009年度试点情况统计表
3、2010年GAP认证示范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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