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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 【发布日期】2009-08-21
  • 【生效日期】2009-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

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见内政发〔2001〕109号文件)有关规定,要加强重大节日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应急准备,制定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和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各项经费,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健全和稳定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全面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各项工作。

三、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各项措施

(一)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和“常年程序免疫,春秋集中免疫”的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和布氏杆菌病等动物疫病,适时进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并及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抗体达不到规定要求、漏免、体弱、怀孕和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同时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和可追溯管理制度。按照我区今年的统一部署,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从9月上旬开始,到10月底完成。我区将在秋季集中免疫完成后,组织进行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检查。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完成奶牛健康普查年度任务。自治区、各盟市要定期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做好预警预报,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时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工作,及时排查疫情隐患,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制定应对措施,强化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散布疫情信息。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或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三)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着力加强流通环节的各项防控和监管措施。加大产地检疫力度,严把饲养、屠宰、加工、储运和交易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彻底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取缔。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达到100%监管;建立月巡查和季巡查制度,巡查要做到有记录、有整改意见、制度化、常态化。规模化养殖场(户)要实行封闭饲养,实现综合防控,奶牛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猪、禽、种用动物达到健康要求,方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养殖业相关补贴。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引进动物报批报检和隔离检疫制度。针对重大节日期间畜禽及其产品大范围流通、消费量增加的特点,特别是围绕保障国庆60周年大庆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不发生畜产品安全事件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坚决防止动物疫情通过流通环节跨区域传播。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内全面建立实施动物调入前申报、调入后隔离观察、动物产地检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各地要加强边境、边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监管,切实做到“内防外堵”,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防止外疫传入。

(四)加强兽药和生物安全监管

要加大兽药质量抽检、兽药残留监测和监管力度,逐步建立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厉查处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违法违规案件,强化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诊断试剂的订购、供应管理,保证质量和有效供应。加强涉及生物安全有关环节、部门和领域的管理,对实验室有关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四、有效建立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动物防疫基础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全盘谋划,积极推进。建立健全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强化苏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充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解决好基层动物防疫员工资待遇和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设施设备到位,各项工作到位,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

(二)保障经费投入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将兽医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和稳步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所需免疫、监测、净化、检疫监督、兽药监管、物资储备、疫情扑灭等经费投入。当前,各地要切实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不足、动物防疫员工资待遇无保障问题,保证防疫收费取消后,工作经费不减少,人员待遇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有所提高。逐步提高基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为农牧民提供高质有效服务。

(三)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督促检查制度,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督查指导,有效解决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检查机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对机构队伍不健全、经费投入不到位、防控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对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加强舆论引导。特别要加强对建国60周年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积极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控政策规定,普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知识,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营造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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