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20
- 【生效日期】2009-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做好2009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直管企业、各企业法律顾问: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5〕90号)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构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2009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
中央与省直驻深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市国资委办理,也可由单位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09年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地调入深圳市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2008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的人员;
3、均属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
(二)办理注册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10月16日。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3、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三、注册期限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原执业证不再使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费。
(三)注册申请人须认真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在表中指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没有人事部门印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表中“前次注册有效期限”“注册期内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栏目,请如实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等级”栏目暂不填写。
未按要求填表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或者累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够的,一律不予注册。
(四)由注册申请人亲自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中央与省直驻深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在规定注册时间内直接送指定地点办理。
(五)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资格证的人员,请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25859004,13028805969
传 真:82282271
网 址:www.szgzw.gov.cn
地 址:深圳市泥岗西路1068号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第一教学楼东面七楼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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