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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127号
  • 【发布日期】2009-08-04
  • 【生效日期】2009-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榕政综〔2009〕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意见,落实省委“四个专题”调研精神,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全面提升省会中心城市面貌,市政府已于2009年5月21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上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快速有效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工作,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如下:

今年先行启动5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其中晋安区200万平方米,鼓楼区、台江区各100万平方米,仓山区、马尾区各50万平方米。

一、规划方面

1、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可执行一类建设区规划技术标准,其外部日照标准参照改造地块内标准执行。

2、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除地下停车、设备用房外,其它地下建筑面积土地规费按原标准的50%计取。

3、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小区道路的退距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4、进一步优化整合城区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预留地。扩大现有中小学办学规模,适当优化新建数量;必须配建的幼儿园,可采用附建形式。

二、土地方面

1、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被拆迁房屋等同面积部分不收取配套费,只收取地段差价与“三金”。超面积收取的配套费由市区合理分成。

2、调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适度控制“净地”投放量,集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旧屋区改造。

3、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挂牌出让时,应明确公摊面积比例上限。

三、拆迁方面

1、适当提高住宅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标准,鼓励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对于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内搬迁的,在现有搬迁奖励(区位补偿价的20%)的基础上,另给予区位补偿价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实施被拆迁户公摊补偿。按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3平方米的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货币奖励。

4、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或由项目业主按不低于此补助标准进行简易装修。

5、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过渡房以解决部分被拆迁户无处过渡问题。房源可从社会保障房、国有公房以及利用已收储未出让地块建设简易过渡房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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