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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9〕738号
  • 【发布日期】2009-08-03
  • 【生效日期】2009-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738号)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金盛发〔2009〕1-68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一章 总则”修改为: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起生效(经修正)),下称“合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起生效(经修正)),下称“实施条例”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和安盛-中国公司(下称“乙方”)已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签署及于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修改的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下称“合资合同”)。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下称“甲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向甲方转让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49%的注册资本,各方据此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了合资合同的补充协议。合资合同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作了进一步修订。

二、第4.1.2条修改为: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18层D,E,F单元及19层,邮编200120。

三、增加第12.4条“财务主管的职责和权利”:

12.4.1财务主管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2.4.2财务主管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主管就合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12.4.3财务主管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合资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12.4.4合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主管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主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合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合资公司合法权益,给合资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12.4.5财务主管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合资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财务主管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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