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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贺州市上程水电站工程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9〕47号
  • 【发布日期】2009-07-31
  • 【生效日期】2009-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贺州市上程水电站工程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贺州市上程水电站工程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桂政发〔2009〕47号)




为做好贺州市上程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的水电站位于贺江一级支流湖罗河上游、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永和村附近,由上程水电站、大田水电站和金鸡顶水电站3个梯级水电站组成。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涉及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永和村,具体范围以项目设计单位核定并设置界桩为准。其中:

(一)上程水库正常蓄水位538米,土地征用线水位538.5米,人口迁移线水位539米。

(二)大田水库正常蓄水位865米,土地征用线水位865.5米,人口迁移线水位866米。

(三)金鸡顶水库正常蓄水位1118米,土地征用线水位1118.5米,无人口迁移。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上程水电站工程项目占地范围和淹没区内严禁进行一切建设工程活动(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加强上程水电站工程项目占地和淹没区征地范围内乡(镇)、村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凡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不负责搬迁安置。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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