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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长政办发〔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7-29
  • 【生效日期】2009-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沙市政务公开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60号令)的遗留问题,实现新旧安置政策的平稳过渡,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第103号令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03号令的各项规定,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一)统一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标准。对各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操作规程要严格标准,统一政策,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被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加快保障安置住房建设。简化审批程序,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联合会审制度,加快有关报建手续审批。在完善相关资料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
内完成保障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区政府配合市规划局提出定点安置小区选址方案,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对于与控规不相符的保障住房用地,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
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保障安置住房技术指标,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保障安置住房竣工验收后,各区政府备齐资料后向房产部门申报权证办理,房产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结房屋产权手续。

(三)解决社保和保障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对安排给区政府用以解决农民安置的社保用地、保障安置住房建设节约用地以及收回的原村集体生产安置留地,由区政府依法进行市场运作,其土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所
得财力部分,安排给区政府,用于解决社保资金、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团购安置住房和货币补贴缺口,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兜底解决。同时,落实保障安置住房优惠政策,降低建设成本。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在建设标准内(按建筑面积计算,每人80平方米住宅,5平方米物业),报建过程中除劳保基金外,市属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划要求实施。

(四)引导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自愿申请货币补贴安置的,区政府可按照每人8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其中市财政补贴每平方米300元)进行补贴,市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每
人2.53万元购房补助费继续享受。

(五)加大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力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必须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必须足额到位,统筹部分如有缺口,由区政府出具资金承诺计划后,分期缴纳到位。

加大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免费为适龄被征地农民提供1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列支。各级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开展就业援助。积极开发公
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对特殊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困难救助,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政策纳入城市低保;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特困家庭的基本医疗需求,按政策开展医疗救助。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和转户手续办理。区政府应及时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下达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
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况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乡镇(街道)复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被征地农民经审核后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公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七)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
改革,进一步推行民主管理与村务公开,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执行市政府第60号令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尽快完成市政府第60号令遗留问题的扫尾工作。全市对市政府第60号令遗留问题必须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在两年内处理完毕。力争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第60号令用地项目的结算和
扫尾工作;完成80%在外过渡人员的住房安置;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第60号令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各区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遗留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案。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用地项目单位下达告知书,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到位补偿资金,逾期未到位的,由区政府组织协调,依法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个别拒不拆迁腾地的被拆迁户,依法限期腾地。

(二)妥善处理已批安置用地问题。区政府要认真做好生活安置和生产安置用地清查核算工作,妥善解决已批安置用地的遗留问题。规范已批生产安置留地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任意处置生产留地,确需处置的,必须依法经
该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实行网上“招拍挂”出让。对无力开展市场运作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政府
签订协议,由区政府回收生产安置用地。

(三)加快安置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办理。对已建和在建的安置住房未办理有关用地规划手续的,区政府、乡镇(街道)应督促各村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要按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审批的有关规定,在
2009年9月30日前办结相关手续;已批未建的安置住房,相关部门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办好各项手续,尽快启动建设,并实行高层集中安置。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会审制度,5个工
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四)有效解决安置建设资金缺口。支持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生产安置留地进行市场运作,其土地(不含已出让的土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所得财力部分,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安置资
金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留用的生产安置地上进行的生产安置项目,不改变土地原集体性质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按标准进行住房重建安置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免征耕地开垦费以
外的所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安置面积和允许优惠购买的面积,建设报建过程中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进行市场运作的生产安置留地,由区政府依法回收统筹进行市场运作,其土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所得财力部分,安排给区政府,用于解决安置资金缺口。

(五)加强农民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将农民安置小区纳入全市标准化社区建设和社区物业化管理范畴。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责任

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并纳入对各级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各区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统筹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征地
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安置用地、社保用地的指标审核及报批;加强补偿资金的集中管理、核拨,确保补偿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及时办理保障住房及社保融资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发放;负责对城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勘和认
定;及时研究处理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个案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就业援助政策,督促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
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加强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加强对发布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户籍转换手续。

市规划局:负责保障安置住房和社保用地的选址定点和报批;负责对城区内已报批的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勘和认定;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和审核把关;负责制定对农民安置房违规超面的处理意见。

市建委:加强对市政府第60号令农民安置房配套设施(水、电、气等)规划建设的审核把关和跟踪服务;加强对保障安置住房建设的报建审批、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房产局:加强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农业人口中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享受其他福利分房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间内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和发放保障安置住房权证。

市民政局:加强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管;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管理、民主权利和自治组织管理的相关政策。

市农办:加强对农村征地集体资产的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在2009年10月31日前制定出台《长沙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意见》。

市财政局:落实保障安置住房、社保用地和原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行政性收费减免和税费返还等优惠政策。

市人口计生委:加强对被征地对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查证验证工作,依法查处伪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行为。督促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当地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相关优惠政策。

市监察局:负责牵头制定《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各县(市)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参照本意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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