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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96号
  • 【发布日期】2009-07-23
  • 【生效日期】2009-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正确舆论导向作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广播电视正确舆论导向,确保安全播出与传输,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所辖广播电视台(站)的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

二、凡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有线电视站、广播电视差转台的安全播出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实行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各站、台必须接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教育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差转台等必须立即关闭,停止播出。

三、凡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络已经覆盖的地方,企事业单位、乡(镇)有线电视站尚未与其联网的,必须实现联网,并逐步整合。

四、各地要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并由广播电视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公安、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打击对广播电视设施的各类破坏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2年10月28日下发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2〕65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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