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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释〔2013〕23号
  • 【发布日期】2013-09-12
  • 【生效日期】2013-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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