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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131号
  • 【发布日期】2009-07-20
  • 【生效日期】2009-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污染日益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为逐步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截至2008年末,我市在用汽车合计172875辆,摩托车约10万辆,机动车总计约272875辆。2000年以前生产的汽油车约30000辆,大多数是化油器式发动机。

比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内容分类,全市在用柴油车40359辆,其中2001年10月1日以前的柴油车11119辆、2001年10月1日以后29240辆。

比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的内容分类,全市在用汽油车132516 辆,其中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轻型汽油车6651辆、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轻型车23511辆、200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99816辆、重型车2538辆。

二、总体目标

以机动车定期环保年检、环保标志管理为主体,以抽检执法为保障,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的管理力度,使我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持续稳定达到80%以上。建立流动抽检网点,增加抽检频次,全年抽检在用汽车3万辆,加大处罚力度,对超标排放车辆下达限期治理通知。采取机动车排气检测值和车辆生产日期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化油器车辆,力争到2011年使化油器车辆基本退出银川市市场。

三、工作内容及部门职责

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及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控制机动车单车排放量,有效削减机动车排污总量。

(一)加强新机动车注册、旧机动车变更、年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排气检测,年检排放超标和环保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受理相关业务。

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二)建立完善的路抽检执法程序。一是加大《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宣传,为有效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二是组成固定的路检、抽检现场执法队伍,确保连续有效开展工作。

加强路检、抽检检测力度。全面推行市区主要路段高污染车辆限行,在市区内禁止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

充分发挥机动车尾气遥测仪快速筛选、识别高排放车辆的作用,及时发现,限期治理,保证车辆行驶中稳定达标排放。促进高污染车辆的治理或报废。凡目测可见冒黑烟的机动车(含外地车辆)责令限期治理。

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

(三)加强对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督。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的银川昌昊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综合性能检测分公司、市交通检测服务中心排气检测中心和安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司等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市交通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配合。

(四)严格管理车辆,有效提高治理水平。一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 及“检、治”分开的原则,不达标车辆选择具有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治理,达标行驶。二是强化不达标车辆的报废管理。对到报废期的车辆,三次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强制报废。三是推行油改气,对超标排放车辆改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财政、环保给予一定补助。

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建立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市公安局负责,市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配合。

四、工作措施及保障

(一)发布“关于实施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及“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公安车辆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禁止在我市销售、交易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车型,对违规机动车的经销商和销售站点,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审核新车注册和变更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业务时,要求车主出示车辆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件。对没有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件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和变更手续。

(三)加强机动车年检中排气污染管理工作。在机动车年检中,各检测机构对不达标车辆按照车况、年限、类别、是否为化油器车辆、复测次数等进行统计,车管、运管部门对年检中不合格车辆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四)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机构,严格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在2009年9月30日前采用“双怠速法”,2009年9月30日以后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并建立完整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五)加大监督性抽检力度,促使达标行驶。禁止整改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车辆上路行驶,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对尾气排放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依照有关法规进行限期治理或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机动车尾气抽检情况,同时在银川市环保网站等媒体通报抽检信息。

(六)建立报废机动车销毁监管制度,定期通报车辆报废情况。

(七)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城市禁行区内行驶。

(八)加强机动车燃料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机动车加油站燃料品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非法经营的销售站点要坚决取缔。

(九)加强对外地车辆的管理,对外地车辆实施环保标志制度。对于在我市驻留行驶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车辆,需持有车辆环保标志,达标排放。超标行驶按照《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处罚。

(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各项法规和常识,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在媒体设立机动车污染曝光台,定期在各类媒体上公布不达标车辆车牌号。

五、组织保障

成立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潘跃龙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 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治全 市环保局局长

李俊章 市公安局政委

成 员:马雪飞 市财政局副局长

惠高升 市交通局副局长、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

李迎春 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沙 莎 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卢本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青山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倪金宝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沙莎兼任,具体组织、协调、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银川市环保局。

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或持有效牌证驻留本市一个月以上的外地机动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以不同颜色标志在车身明显位置予以标识。核发环保标志是为了区分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并对高污染物排放车辆进入市区采取限制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大类,绿色标志暂对应以下经检测达到相应标准的机动车。具体是:国Ⅰ标准的四类车: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含乘用车,下同)、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国Ⅱ标准三类车:2005年7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国Ⅲ标准三类车:2006年9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使用CNG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出租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不含国Ⅰ标准)。

高污染物排放车是指不能达到 “国Ⅰ标准”的车辆。

2009年9月30日前使用双怠速法检测,2009年9月30日以后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

第四条 市环保局对环保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实施环保标志的核发和鉴定。公安、交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配合。

在环保标志发放后,结合路检,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对环保标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0年1月1日起没有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进入市区道路。

第五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到自治区环保护局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排气检验合格后,由机动车尾气治理办公室组织发放环保标志。具体程序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外观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并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阶段性标准。

(二)排放测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应当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简易工况法后,检测限值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三)核发环保标志:经外观检验和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市环保局指定的核发点领取环保标志。市环保局对核发环保标志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规定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变更登记、外地转籍车辆及外地机动车的环保标志核发:变更登记或转籍登记及外地的车辆,需先完成外观检验和排放测试,凭机动车外观检验报告、排气检测合格报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等)、机动车有效证件(如登记证、购车发票、购车合同),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新车注册规定两年标准未到期的车辆,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已完成机动车定期检验的车辆,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第六条 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绿色标志有效期为1年。

(二)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持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持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第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换发环保标志均不收取费用;对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收费,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环保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

第九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于核发环保标志类别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市环保局指定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现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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