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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军区
  • 【发布文号】青政〔2009〕40号
  • 【发布日期】2009-07-17
  • 【生效日期】2009-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2009〕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警备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我国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同时,要着力抓好就业形势宣传,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等现行政策,充分认清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省就业带来的影响,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自觉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保持革命军人的优秀品质,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发挥才能,自主创业。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历史地位和丰功伟绩,宣扬人民子弟兵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爱国拥军热情,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今年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和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现行法规政策,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积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妥善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2009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上学培训促进就业和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多渠道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事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带头落实政府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更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因特殊原因无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二)扎实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难题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84号)及近年来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依据《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凡从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复学的,由入校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接收管理。同时,要加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机构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省民政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重视研究相应的激励补助政策,以推动自谋职业工作。

(三)妥善安排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生产生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工作,作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推荐优秀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促进经济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对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7月份开始到11月底基本完成。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于10月底前对所有城镇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要于11月底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各用人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不安排退役士兵,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优先推荐再就业。各地安置部门要组织好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基层公安机关招录考试;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考试,其军龄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察力度。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单位接收安置情况进行监察督导,各州(地、市)督查机构要对本地区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及时进行督导,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限期不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安置部门下达安置通知书起超过半年期限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安置工作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安置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范围。各地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不力,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实行“五公开”、“两监督”的办事制度,即公开安置政策、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使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重视做好稳定退役士兵思想情绪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防止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发生,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完成。

附件:2009年度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军区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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