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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淮南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7-01
  • 【生效日期】200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淮南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要推进科学发展,加快淮南崛起,全面完成大开发、大建设的各项任务,就必须加快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现根据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纲要》、《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的决策机制,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总体目标

要按照《纲要》和《决定》确立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淮南市地方立法权,加强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规范和约束,进一步明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实施程序,健全行政决策的监督体系,强化决策责任追究。实现从决策权高度集中向决策权合理划分并受到有效制约的根本转变;实现从单一行政决策向社会系统决策(决策机构、专家、公民代表共同参与)的根本转变;实现从单纯注重决策咨询向对决策权的全方位监督制约的根本转变。

三、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坚持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确保行政决策各个环节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

(二)科学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为决策提供可靠和有效的客观依据,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三)民主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使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行政决策应当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防止和杜绝个人专断。决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行政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保障市民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四、建立健全决策基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积极从各类高校、技术院所和社会各界聘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库或者担任专业技术顾问,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论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行政决策听证和听取意见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行政机关会议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决策事项,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言,充分听取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法律专业人员和物质技术条件,确保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履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职能。

(五)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

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出的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和调整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六)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一)行政决策方案的准备

1.对决策事项的调研。行政机关拟作出决策前,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征求法制、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2.拟定决策事项备选方案。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3.征求对备选方案的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二)行政决策的审议决定

1.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2.会议审议行政决策方案,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广泛听取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代表本行政机关对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3.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决定。

(三)行政决策的执行

1.行政机关作出决策后,应当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执行机构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执行机构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决策机关,并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2.根据行政决策执行要求,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并答复建议人。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行政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规定严格执行。为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非重大决策,行政首长可以决定适当简化决策程序,但应切实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依法应当听证的,严格执行听证程序。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淮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决策程序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国家秘密保守制度,保护合法的商业秘密,维护个人隐私。

市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或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五)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管理权限,结合各自“三定方案”拟订,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主要程序,真正把决策机制的各项基本准则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领导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向前推进。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定期考评。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考评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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