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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115号
  • 【发布日期】2009-06-30
  • 【生效日期】2009-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保证专家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专家库成员

专家库成员由市安监局初步筛选,由化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筑、煤矿、非煤矿山、职业卫生等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专家库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防范事故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及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四)参加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原因分析,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

(五)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换届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有关行业的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

(五)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总结报告。

四、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心于安全生产事业;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三)以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的能力和特长为入库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或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以政府或专家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未经市安委会的委托,个人参加任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发表的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五、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或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市安监局对推荐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征求所属单位同意;

(三)市安监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并颁发聘书。

六、专家库成员的聘任

(一)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从具备专家库成员条件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特殊情况临时退出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增补;

(二)任期届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七、专家库成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执行市安委会指派公务;

(二)应积极、公正和客观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市安委会负责;

(三)进入有关企业或现场进行工作,了解、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产情况。

八、专家库成员工作的开展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市安监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此通知也视作向专家所在单位的通知书。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征得单位同意,处理好本单位工作,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的,应及时告知市安监局。

九、专家库成员的报酬

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专项经费。依据有关规定,专家库成员每次应邀参加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时,市政府予以一定的补贴。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职责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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