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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清理违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9〕107号
  • 【发布日期】2009-06-17
  • 【生效日期】2009-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清理违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通告

关于清理违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通告

(汕府〔2009〕107号)




为加强我市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及范围:全市所有单位或者个人设置使用的工作在30―806MHz频段内的无线电对讲机(含手持机、车载台、基地台、中继台等,下同)。业余无线电台及公众对讲机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为自查整改阶段;2009年8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为监督检查阶段。

三、在自查整改阶段,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本系统内或者个人的无线电对讲机使用频率和设台情况进行清理,并对自查清理中发现的下列违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行为进行整改:

(一)无频率使用许可的;

(二)频率使用许可有效期已满的;

(三)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后未办理电台执照或者电台执照已过期的;

(四)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和电台执照,但未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的。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7月31日前向所在的市、区(县)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补办有关手续。

五、市、区(县)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违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申报补办有关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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