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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510号
  • 【发布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510号)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申请》(国泰产险〔2008〕4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与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但根据《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的规定,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作为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

请你公司在与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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