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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在企业居民区内政府派出机构水电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办〔2009〕44号
  • 【发布日期】2009-05-25
  • 【生效日期】2009-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在企业居民区内政府派出机构水电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在企业居民区内政府派出机构水电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洛政办〔2009〕44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部分建设在我市企业居民小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政府派出机构拖欠水电等费用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区政府、市公安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政府派出机构立即对本单位水电等费用缴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于2009年6月底前,将自2008年2月1日以来所欠缴的水电、垃圾清运等费用,全部补交到位。凡没有安装水电计量装置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做到分表计量,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同时,要认真研究将派出机构需支付的物业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按时足额拨付。

二、各企业居民区物业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电等价格政策,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企业要督促物业公司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同时,根据企业自身财力情况,可对本单位的物业公司进行适当补贴,弥补经营亏损。

三、市纪检、纠风、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政府派出机构水电费缴纳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及时足额交纳的,纪检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价格政策的物业公司,物价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市发改、财政部门要深入调研,推进全市水电户表改造工作,彻底解决水电加价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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