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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73号
  • 【发布日期】2009-05-25
  • 【生效日期】2009-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批示精神,确保两个“最适宜城市”的建设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或地表水库等)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水源地及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要求,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包括:全市乡镇所辖行政村、自然村日集中供水在1000吨以下的水源地;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300人以上的现用水源地;备用的水源地。

二、制定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组织辖区环保、水务、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分解落实责任,制定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时间和进度要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实施方案务必于5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内容包括:辖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工程方案、投资预算、进度安排、保障措施、标志的设计图纸等。

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参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及自治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参考标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主要设立界桩、宣传牌、标识牌。界桩的设立要求: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包线(即布井区向外300――500米范围)沿线设置,根据实地情况间距50m左右;宣传牌、标识牌的设立,原则上每个水源地设置一块。

三、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宁夏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09]54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辖区环保、水务、国土、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尽快全面启动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状况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工作,于6月4日前将两项工作调查表纸质及电子版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建立全市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

四、严格组织实施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源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必须建立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在6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将组织市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待工程完工后将集中组织进行验收。

五、严格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制度

各县(市)区要制定严格的农村水源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禁建设与保护水源地无关的项目。严格限制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施用化肥、农药。对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企业、畜禽养殖户等污染源要制定计划进行搬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联系人及电话:银川市环保局生态科 崔悦慧 6889149

电 子 信 箱 :hbjcy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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