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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 【发布日期】2009-05-22
  • 【生效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请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三、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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