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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藏政办发〔2009〕53号
  • 【发布日期】2009-05-19
  • 【生效日期】2009-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西藏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5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解决我区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局势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广电、报纸、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加大农牧区《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节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自觉守法经营,增强企业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全程安全监管机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与共享。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同时,统一领导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

(二)各级卫生、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建立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晰、责任明确、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及时总结本系统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四)《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工作。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技术依据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各级卫生、农业、质量、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行政法规不统一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

四、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20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的集中整顿。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报道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对本地区《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区得到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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