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9〕415号
  • 【发布日期】2009-05-18
  • 【生效日期】2009-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415号)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请示》(中寿再发〔2009〕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2009年3月20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司股份为42.2亿股,全部由股东以货币认购,认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元。各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图所示: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
认购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
出资方式

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
4,219,990,000
4,219,990,000
99.9998%
货币

2、上海宜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利”)
10,000
10,000
0.0002%
货币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7-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均由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提名。

二、请你公司尽快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三、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