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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86 号
  • 【发布日期】2009-05-11
  • 【生效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9〕8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全国和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制定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切实落实“以奖促治”政策

各级政府要组织当地环保、财政、发改、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根据《福建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09~2015年)》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规划应明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农村环境整治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以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提出今后两年和“十二五”期间农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立充实项目库,为年度资金申请提供依据,保证“以奖促治”政策的落实。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2008年度“以奖促治”项目的实施工作,并根据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补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财〔2009〕1号)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的验收办法〉的通知》(闽环保财〔2009〕3号)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财政厅要认真组织验收,并于2009年8月底前将我省2008年落实“以奖促治”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范围以及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得到增强。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

(二)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年度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试点村庄和列入《福建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中项目库的村庄,以及列入年度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村庄。要围绕省政府关于“六江两溪”重点流域整治的工作部署,把“六江两溪”水源地及沿线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环境问题突出的村镇,作为今明两年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对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

(三)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四)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科学施肥等环境污染小的生产模式,建立有机食品基地,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规范实施程序,严格资金管理,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一)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环保、财政、发改、建设、国土、农业等部门按照“以奖促治”工作目标、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布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以奖促治”项目的申报工作。县级环保、财政等部门应指导拟申报2009年度“以奖促治”项目的村镇尽快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积极争取“以奖促治”项目。“以奖促治”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核,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财政厅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省财政厅、环保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部门对县(市、区)上年度“以奖促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重点是“以奖促治”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今后该县(市、区)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项目补助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县(市、区)两年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项目补助的资格。项目考核验收实行县(市、区)自验、设区市复核、省级验收。各设区市环保局应会同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意见,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建设部门要结合我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计划的实施,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沼气池建设、测土配方等工作的开展,指导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农田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的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要指导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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