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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69号
  • 【发布日期】2009-05-08
  • 【生效日期】2009-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洛政〔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市政府对我市2000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功能区通知如下:

一、一类区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要求,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原区划中划定的一类区面积526.9km2,包括龙门风景名胜区、隋唐古城遗址保护区、公园及十亩百果林区、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青要山自然保护区、老君山自然保护区、龙峪湾国家森林公园、大坪林场自然保护区、鸡冠洞风景名胜区、寨沟自然保护区、重渡沟风景名胜区、白云山森林公园、龙池曼自然保护区、花果山森林公园、全宝山森林公园等15个区域。根据目前我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变化情况和我市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要求,经重新核定,龙门风景名胜区、青要山自然保护区、熊耳山自然保护区(包括大坪林场自然保护区、花果山森林公园、全宝山森林公园)、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老君山自然保护区、龙峪湾国家森林公园、白云山森林公园、龙池曼自然保护区)为一类区,面积调整为615.326km2,比原来增加88.426 km2。

二、二类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原区划中划定的二类区面积14681.4km2。根据目前我市环境功能区划实际情况,经重新核定面积,调整为14592.974km2,比原来减少88.426 km2。

三、三类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要求,我市不划分三类区。

根据以上调整情况,我市调整后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为一类区615.326km2,二类区14592.974km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洛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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